围堰施工安全技术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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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堰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一、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要求:1 .围堰堰顶高度应高出最高水位50CM,如遇台风季节还需考虑台风时的安全高度。2 .在航道中筑围堰时,围堰两端及围堰顶要设置红色警示灯,避免船只碰撞。3 .抽围堰内积水时,抽水机不准放在围堰顶上,更不能将水直接排放在围堰顶,以防止冲刷围堰而影响安全。4 .如围堰需打木桩,打桩支架必须有专职架子工搭设,架子必须稳固。如在船上打桩,必须用锚桩稳定船只后方可打桩。5 .下水作业,必须穿下水作业的防水衣;如须潜水作业,必须有专职潜水员下水作业。6 .围堰在经过一个汛期后须养护一次;拆除围堰时不能挖神仙士,在快通水时必须有专人观察,发现危情及时通知施工人员躲避。二、基坑开挖安全技术要求:1 .基坑采用机械挖土人工配合施工时,应先发出信号,在挖士机臂杆回转半径范围内,不许进行其它作业。2 .机修坡清底操作人员应距铲斗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3.坑内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工间休息严禁在基坑内休息。4 .上下基坑必须设扶梯,严禁攀登支撑或乘吊运机械设备上下基坑。5 .挖土时遇流沙层等情况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进行施工。6 .挖土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放坡系数进行施工,以保证施工安全。7 .基坑开挖到一定深度(一般在3米以上),为确保基坑稳定,必须专人负责监护基坑四周地面的稳定程度,发现问题必须经处理后才能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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