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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江苏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省江苏商会是以江苏籍在川从事多种经营行业和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第二条本团体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2、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厚德、崇文、实业、创新”新苏商精神;积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激发和调动广大企业家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及川苏两地的合作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第三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的登记管理
3、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本团体的网址: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团结在川苏商企业,提升苏商企业形象。(二)搭建苏商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企业不断发展。(三)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四
4、)努力协调同行业之间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宣传四川、江苏两地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两地经济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六)制定本团体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精神。(七)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八)承担社会责任,力所能及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助学、助残、助困、救灾等公益慈善活动。第七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一
5、)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有担任商会职级相应的经济实力;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递交入会申请书经考察认可并填写会员登记表;(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入会申请书;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 .证件标准照片等;(三)由理事会批准并授牌:(四)由商会网站予以公告。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团体会议、活动及相关的服务:(四)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按规定标准按时
6、交纳会费;(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牌匾。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违法乱纪,受到追究刑事责任者;(二)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行为;(三)不履行会员义务;(四)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五)无故经常不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
7、终止。第十七条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和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八)决定重要名称变更事宜;(九)决定重要事项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
8、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二十条遇有重大事件,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差额选举时,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等额选举时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
9、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严格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自觉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五)及时向本团体反映相关情况。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
10、,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于特殊原因,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o第二十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11、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
12、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负责人和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审议批准监事会主席人选;(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管理
13、办法;(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在届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三十条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但需有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罢免负责人,也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一条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14、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和特别重要的事项。第三十三条经会长或者1/S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节负责人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三十五条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道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资,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
15、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患实。助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八)秘书长为专职。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第三十七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能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网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大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