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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合同十篇合资合同十篇合资合同篇1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戊方:身份证号:现有甲乙丙丁戊方合伙开办一家调味品厂,全面实施五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份制公司。经5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一、出资的数额(5人的出资比例)、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是现金还是场地、设备等)、出资的时间(年月日)二、权份额及利分配(如:5方约定甲方占有份公司的多少权;乙方占有份公司的多少权;丙方占有份公司的多少权;丁同上)甲T以上述占有份公司的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利,5方实际投入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利的依据。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
2、乙丙丁戊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5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提取利后再将其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四、在厂成立东后,全权委托(谁)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5个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元;2、新产品的引进;3、重大的促销活动;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五、公司成立后(如生意做大开分厂),厂的资金独立调控运作处理,不得与总厂或其他分厂或经济实体混合使用,完全独立核算,每月召开一次东会议,审核
3、厂的每月财务报表,评议厂的运作状况。厂所有的一切经销的产品的代理权为5个东共同享有,厂方的一切业务往来由总厂认可,操作合谈。凡是厂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奖金、奖品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和待遇,归各东共同享有。六、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享有优先的权利。为了消除各东的后顾之忧,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加入份后月内,如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任何乙方要求退,甲方完全同意,并在天之内退还本金,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结算给退方。公司成立后,在至时间内方不允许退出份。在时间后,如有哪方东退,其所持权由其他东认购,如其他东不认购,退方方可把份转让给第三方。七、作为F东,同时作为经营运作人
4、,作为厂的返聘人员,厂里每月应付工资为元,并享受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为了更好的进行资金调控运作,灵活使用,成立后的份公司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财会资料都由甲T同时保管和支配使用。八、公司成立后,如公司性质变更为独立公司,为了更好的进行分配管理、市场运作,内部协调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为。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T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6份,5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5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甲方(签名):年月日乙方(签名):年月日丙方(签名):年_月日丁方(签名):年_月日戊方(签名):年_月日见证方:(签名和盖章):公司盖章确认: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年月日合资合同
5、篇2甲方:住所:乙方:住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o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
6、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
7、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第五条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
8、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一月日年月日合资合同篇3甲方:乙方:丙方:第一章总则中国公司、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
9、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第二章投资各方第一条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乙方:(同上)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如投资方为自然人需提交包括姓名、国籍等内容。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O(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法定地址:O第四条公司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
10、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经营范围:O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含币种)。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含币种)。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以方式出资。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一%,以方式出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11、。第十条合营各方的注册资本出资缴付期限: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向合营各方以外的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三条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甲方责任:乙方责任: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第七章董事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不少于3人)。其中方委派名,方委派名,方委派一名(由合营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协商
12、确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O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
13、地址所在地举行。第八章监事会/监事第二十条公司(设立/不设立)监事会(公司如设监事会)成员共人(3人以上),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不选择设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1-2人),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
14、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全体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5 .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 .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以下条款选择设立监事会适用)监事会发现公
15、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次(至少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由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