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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卫生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XX县卫生局(公章)1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医疗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的控制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不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各种活动,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情况;县院感质控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对照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2、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一、监督
2、检查对象综合、专科医院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级医院的综合管理、质量安全、技术水平等全面情况评价和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对医院进行定级、复核及不定期评价。配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评审。三、监督检查方式四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四、监督检查措施每周期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进行实地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各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周期性评审的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1、医院评审申请书;2、医院评审自查报告;3、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及整改情况;4、
3、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院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确定相应等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取得等级的医院,不定期开展等级评审“回头看”工作,对于评审的条款和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基本要求,责令整改6个月后全面复查。3、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
4、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等。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四、监督检查措施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组织临床检验、麻醉等质量控制委员会组成的联合专家组,选择适当时间对不同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
5、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对照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并采取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内部通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
6、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县卫生局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负责本县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
7、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对全县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四)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县卫生
8、局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全县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全县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
9、进行处理:(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0、。(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5、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二
11、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
12、务指导等工作。(一)专项检查: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
13、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县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全县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
14、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
15、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卫生监督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医疗卫生、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二、监督检查内容1、公共卫生监督2、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3、学校卫生监督4、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5、医疗卫生监督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2、投诉举报3、上级交办4、部门移送四、监督检查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严格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笔录、卫生行政执法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1、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