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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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行政执法条例、X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社会影响重大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将对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
2、市卫生健康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科作为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受委托机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本办法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以外的执法决定需要法制审核的,由各承办机构(单位)自行负责。受
3、委托组织应当指定内设机构对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进行法制审核,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办理、合议等活动。第二章审核范围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法制机构应当编制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
4、,及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委机关各相关科(室)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程序送交委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承办机构(单位)。第十条承办机构(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五)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六)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
5、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事由;(二)执法种类;(三)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四)承办机构(单位)名称;(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六)基本事实;(七)法律依据;(八)拟作出决定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需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第十二条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应当制作证据资料目录,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6、(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六)适用法律、法律、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七)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八)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拟作出的重
7、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法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承办机构(单位),承办机构(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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