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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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
2、则执行。第三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四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要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
3、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1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举报,案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
4、案值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案值50万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4%给予奖励。2 .对参保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举报,案值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照案值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给予500元奖励。案值1万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1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奖励标准500y1o第八条对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共同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举报,经查实,奖励金额按照第七条第1款标准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第九条不属于第四条第三款“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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