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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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各校外培训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现向各校外培训机构提醒告诫如下:一、严禁无证办学1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活动。2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开设分校,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3 .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二、严格规范办学4 .不得擅自分立、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5
2、.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6 .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7 .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或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I。8 .严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9 .严禁使用不当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惩戒,严禁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10 .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11 .严禁培训教材违反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3)6号)中的相关规定。三、严格规范收费12 .校外培训机构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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