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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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报送电子文件。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供补充文件。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债
2、券项目申报系统报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发行人,可按规定适当简化发行申请文件。第四条如果申请文件目录中某些内容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说明。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六条发行人应根据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注册反馈问题提供补充材料。主承销商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第七条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报送的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吊0厂吊(”或“甲1俨格式文件,按幅面为209毫米东295毫米规格的纸张(标准A4纸张规格)进行排版,并应采用合适的字体、字号、行距,以便于投资者阅读
3、。第八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第十条申请文件
4、的封面应标明“XXX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证券交易所可不予受理。第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3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47号)同时废止。附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附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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