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检验检查互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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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检验检查互认制度为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卫健委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及海南省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制度和措施。(一)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三级甲等同级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2 .同一项目采用相同的检测、检查方法,且具有相同的参考区间;3 .在疾病周期性规律变化时间范围内。非适用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2 .因时间推移或病情变化,检验结果当前已不具备临床参考价值的;3 .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 .对做出临床诊治
2、决策具有关键意义确须复查的;5 .因诊断治疗需要连续观察的;6 .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7 .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8 .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9 .外院提供资料不完整的;10 .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二)互认项目及措施:1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CT,PET-CT、ECT,MRIo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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