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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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月28日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培养第三章人才引进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了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为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或者提供专业服务,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三条促进人才发展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创新驱动、扩大开放的原则,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3、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人才工作。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人才工作。第五条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
4、实重大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第七条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人才政策进行及时
5、调整或者提出调整意见。第二章人才培养第八条人才培养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培养,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结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趋势,设置特色学科、专业和研究、实训平台。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机构依法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础研究投入力度,支持和鼓励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大势,对标一流水平,根据国家
6、、省、市发展需要,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索新路径,不断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本市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定期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或者为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就业等服务。第十二条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深入实施中山英才计划,坚持长远眼光,发现和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
7、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和联系青年人才工作机制,培养和用好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和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项目评选。支持和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
8、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民营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学习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第十六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培养乡村产业发展人才、乡村规划建设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农村实用技能人才,健全乡村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乡村人才发展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体系,引导农业农村人才参与乡村工匠职称评价工作。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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