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工程建设质量引入保险监理模式试点实施方案(2023).docx
《三亚市工程建设质量引入保险监理模式试点实施方案(202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亚市工程建设质量引入保险监理模式试点实施方案(2023).docx(2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三亚市工程建设质量引入保险监理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
2、险实施细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琼建质(2023)24号)、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质(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工程建设质量引入保险监理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第二条(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建设质量综合保险(以下简称质量综合保险)包含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独立聘请风险减量服务机构,对所投保工程进行风险减量服务活动,并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投保建筑物的物质损坏,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符合约定的维修
3、需求,以及对建筑施工期间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含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和本市辖区内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房工程项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的,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的质量缺陷。本实施方案所称风险减量服务机构,是指从事风险减量服务的法人机构。风险减量服务是指对
4、被保工程建设项目保险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技术活动。本实施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交付或转让后的业主。本实施方案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权人。第三条(实施对象和适用范围)三亚市范围内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作为质量综合保险试点实施对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投保质量综合保险,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质量综合保险试点。前述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将投保质量综合保险约定为建设条件,并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管
5、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纳入相应行业管理。本方案实施对象质量综合保险的承保管理、风险减量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适用本方案。参与本市质量综合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减量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方案规定。试点期间,若国家或海南省出台新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相关政策,适时按上级政策进行调整。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质量综合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1 .整体或局部倒塌;2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6、4 .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结构外墙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5 .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二)防水工程1地下、屋面、厨房、厕浴间防水渗漏;6 .外墙(含外窗与主体结构的接缝处)渗漏;7 .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三)保温隔热工程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层破损、脱落。(四)质量潜在缺陷附加险1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 .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3 .门、窗工程;4 .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5 .装修工程。(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 .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伤亡;2 .第三者人身损害伤亡;3 .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合理
7、、必要的人身救援费用;4 .法律诉讼费用。(六)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单位未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述第(一)、(二)、(三)、(四)内容为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范围界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执行,保险责任期分别为10年、5年、5年和2年;第(五)项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质2019)3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保险责任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周期;第(六)项为质量保证保险,保险责任期为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8、过2年。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具体保险范围及保险责任期,但均不得低于上述规定。鼓励推广延长保险责任期,每5年续保1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具体情况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责任自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先行进行理赔,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单位追偿责任,具体情况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自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算,至保险责任期结束为止。保险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三亚市 工程 建设 质量 引入 保险 监理 模式 试点 实施方案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