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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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顶山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扩大对外交往,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友好城市”是指我市及所辖县(市、区)与国内外城市之间建立的联谊与合作关系。第三条 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应当以促进我市与国内外城市之间的了解与友谊,发展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进社会繁荣与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第四条 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应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执
2、行“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应执行相关外事纪律,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第五条 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缔结前的具体事宜和缔结后的友好交往,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市人民政府应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论证,注意双方在各个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和实效性,做好前期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方能签订缔结友好城市意向书。第七条 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与国内外有关城市签订缔结友好城市意向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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