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探析(论文)》8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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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目录网络隘私权侵权的归贯原则问题一、引言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中存在的问题3(-)相关法律对网络侵权规定的不具体3(二)网络隐私权侵权适用单一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4二、网络隐私权侵权归贯原则中存在问题的原因5三、网络隐私权侵权归费原则问题的完善建议6(-)增加有关网络隐私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具体规定6(二)明确对不同的侵权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7四、结论9摘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入持续发展,人们在使用网络信息的过程中越来越容易泄露自身的隐私,虽然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过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不过对于网络侵权中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够的。而今年生效的民法典他进一步明确了网络
2、侵权主体和相关责任,但只依靠现有的法律对于这一网络领域的保护还是不够,法律对于这一领域的规定不够完善。比如,在归责原则的选择上多使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如果还一直应用此原则被侵权人的正当权益就很有可能无法获得有效地保护。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和现行的法律制度,首先找出网络隐私权侵权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最后为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引言由于时代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们受益于互联网技术提供的高效便捷服务,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但是网络在使人们生活质量得到极大提升的时候也使得意识到了网络隐私权重要意义的人日益增
3、多。从全世界的互联网使用情况来看,我国的用户是排在首位的,因而涉及隐私方面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个人隐私安全状况岌岌可危。由于网络隐私权在具备人格权属性的同时也拥有财产权属性,所以网络隐私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将会给侵权人带来高额的商业利益,在这种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会产生的更多,也会逐渐产生涉及互联网使用的一系列以盈利为性质的组织,互联网的便捷性会让跨越半个地球的人们快速了解彼此,从某一方面来说每个人的隐私越来越难以保持,甚至会造成损害,而这些损害后果可能是灾难性,致命性的打击以当前,我国大多数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存在于民法之中,在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权侵权也适用的是传统隐私权侵权的法律保护模
4、式,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这种保护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判案需求。法官在审理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这类型案件时,主要参考的依然还是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该法对网络隐私权中的侵权责任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没有详细规定,更不用说规定其归责原则,在实践中还多采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2。2014年出现了一例涉及原告庞理鹏在购买机票时航空公司涉及侵犯其隐私权,将其基本信息透露,导致原告收到诈骊短信的案例3。一审进行判决时,法院认为此案件属于一般隐私侵权的范围,适用一般过错原则,需要原告对其诉求进行证据补充,以此来判定公司是否侵权。最后对原告的诉讼清求不予受理,后原告对该判决提出异议向上级
5、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在判定时通过上诉人提交的具体信息与材料认定案件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被上诉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向法院提交自身未透露上诉人隐私权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找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行为,最终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被上诉人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从上面这个案例中,可以发现二审法院的法官不是盲目地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选择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最终侵权责任的承担。先假设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再由其自己举证证明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免责事由,如果无法证实其将对此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4O法官的二审判决表明,我国目前也已经逐步开始关注使用互联网的隐私保护问题,以及涉及到
6、的一些侵权现象。即使在这样的关注度下,有关侵权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如果我们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专门对此情况进行规制,那么是无法应对这种困境的。因此,本文提出了一些思路,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以完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归责原则。1胡卫萍,邱婷.网络隐私权侵权及其法律规制的思考J.企业经济,2019,11:184-1882丁继娟.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j.财经问题研究,2019.52.倪东辉,程淑琴.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U1华东经济管理,2018.02:132-135.陈萍.试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U1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9.04:60-61.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7、中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对网络侵权规定的不具体2010年,侵权责任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中的第二条第二款是我国第一次明确的在法律条款中规定公民的隐私权这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俗称“互联网特别条款”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包含行为主体及其责任的承担等在内的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相关内容。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在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通常被认定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所以对此应该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责任的划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消极的不作为或者是不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防止损害的发生,其要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存在着故意的情况下,承担的一种过
8、错责任。2016年,网络安全法出台,这部统一规范网络空间中的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问题的互联网专项法律系统的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在实施网络行为时的原则和标准,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得到了更深入的规制,使得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有了救济的依据,用户的隐私能够得到更好保护。该法主要涉及的是信息安全方面的规定,对于如何合法适用信息、收集信息有了全面保障,而且对于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6。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行为,从而保障了网络营商环境的安全。但是对于这些主体在侵权发生后的归责原则应该如何适用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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