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59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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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3力口: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4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2+3)5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6+7+8+9)6(一)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7(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8()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9(四)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10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11四、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5)12(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I1X总机构分摊比例)13(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I
2、1X财政集中分配比例)14()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I1X分支机构分摊比例)15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I1X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16五、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17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5+16)18七、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7+10+12+15+16)X40%X减征幅度19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20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1879)21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7-20)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
3、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 .第1行“实际应纳所
4、得税额”:填报表AIooOOO第31行的金额。2 .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3 .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4 .第4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行的金额。5 .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合计金额。6 .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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