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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方案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制度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组织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第三条坚持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
2、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二、议事决策范围第五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包括以下内容:(一)党的建设事项。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3、;2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3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4 .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5 .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6 .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工作的重要事项;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8 .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二)
4、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1 .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2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具体规章制度;3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4 .学校财务预算、变更、决算,大额度资金运作,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要资产、资源处置,重大项目建设、合作等事项。5 .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6 .学校重要请示报告事项;7 .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三)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1 .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的重要事项;2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5、负责人的选拔任用;3 .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的重要事项;4 .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四)需要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党组织会议一般每四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七条党组织会议出席成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在会前向会
6、议主持人请假。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组织会议,议题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八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凡属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第九条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
7、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第十条党组织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收集并送有关参会人员。第十一条党组织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议题,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第十二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汇报,相关部门机构人员也可以参加汇报。第十三条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8、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第十四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第十五条党组织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第十六条党组织会
9、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按程序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第十七条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十九条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或党组织会议汇报。学校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第二十条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五、附则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建室(内设机构)负责党组织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支部委员会(内设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