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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理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议事决策范围第四条理学院党
2、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党的建设的事项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2 .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3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4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5 .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6 .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7 .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1 .配合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和要求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所属教研室、实验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调整,研究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人选民主推荐、考察等工作。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理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4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5 .基层党支部书记和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
4、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A)其他需要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四)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六)教师引进
5、、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A)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九)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六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第七条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研究干部有关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
6、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党总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列席党总支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总支会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八条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第九条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
7、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第十一条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第十二条党总支会议讨论
8、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和讨论多名干部有关事项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和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第十三条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第十四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
9、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五条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十六条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会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二级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第十七条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五、附则第十八条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第十九条为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制定,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理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