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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二级院(部)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规则(长师委发(2023)90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
2、、议事决策范围第四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党的建设的事项。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2 .落实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学院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3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4 .加强学院党组织自身建设、所属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5 .党内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6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1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
3、事项;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名系级教学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4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完成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5 .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导师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四)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
4、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A)其他需要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应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
5、事项。(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A)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九)其他应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星期二下午。遇有重要情况,经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七条
6、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系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列席人员一般为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不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党支部书记、党务秘书,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八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第九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
7、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第十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第十一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
8、当暂缓作出决定。书记应当最后表态。第十二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第十三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
9、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第十四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五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十六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委员或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组织委员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纳入委员年度述职、考核考察、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等事项。第十七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五、附则第十八条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按要求对党组织委员会议材料进行归档。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