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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第四条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时必需填写学院“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任务、出差路线,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出差申请单”是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的有效原始凭证
2、。学院差旅费审批规定:省内关中地区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批;省内陕南、陕北地区出差由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书记或院长审批。第五条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时确实需要预借差旅费时,必须按照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第六条学院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必须按照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在出差当月到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附出差申请单),逾期不报销者次月起财务处将从出差人员当月工资和奖金中冲抵出差借款,直至冲抵完毕。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
3、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正处级及教授硬席(硬座、硬卧)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软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各级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同意,并经书记或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在“出差申请单”中注明)。出差任务结束后,报销机票时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书记或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
4、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区域省外省内级别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00元/人天260元/人天正处级及教授200元/人天180元/人天其余人员150元
5、/人天130元/人天(二)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无住宿)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关中地区20元,关中以外地区30元。第十三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
6、此类推。第十四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五条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支出。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按出差自然天数报销。每人每天的报销限额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第十六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在报销公杂费。第十七条学院汽车驾驶员在户县境内出车,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为12元;在户县地区以外出车,其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比照学院出差人员的规定执行。第六章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区参加会议,可分以下几种情况:(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
7、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二)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三)会议资料费、会务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会议资料应缴由所在部门保管使用。第十九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短期培训(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补助标准报销。工
8、作人员参加长期培训(一个月以上)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补助标准减半报销。第二十一条实习指导老师带领学生实习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包干的办法,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按实习住勤天数计算。实习路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派出国以及到香港、澳门等地区学习、考察期间,其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国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补助2040个当地货币(高汇率取下限),折合人民币低于150元的补到150元。国内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
9、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第二十四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三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五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差旅赛。第二十六条由部队转业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行。学院原差旅费制度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