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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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晋人社厅发(2022) 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工作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能力,防止国有企业欠薪欠保,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扭亏减亏,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的决策部署,现就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国有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上岗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对用工不规范
2、不合法、劳动合同应签未签、劳动关系不清晰等引发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造成恶劣影响的国有企业依法严查快处。(二)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强化数字化赋能劳动用工管理,探索“政府投资开发、企业免费应用”模式,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电子劳动合同签订、保存、查阅、调用和管理的全流程服务,逐步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在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经办、人事人才代理、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政务服务场景的在线应用,形成劳动合同闭环监管体系,降低企业人工管理成本,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做好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数智化管理平台中的电子劳动合同系统与全省电子劳动合同管
3、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三)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国有企业可将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但劳务派遣用工只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且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虹各市要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加强劳务派遣经营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度核验。企业不得以劳务外包的名义,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专职消防员等安全生产岗位和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等高危工作岗位,严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已违规使用的要逐步有序退出。对在主营业务岗位和高危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及“假外包真派遣”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四)依法规范国有企业
4、裁员行为。国有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未经法定程序或未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裁员企业负责处置。(五)做好涉改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亏损、“两非两资”处置导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审核人员安置方案,指导涉改国有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分流安置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避免引发规模性、群体性上访事件。二、妥善安置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职工(六)鼓励职工离岗创
5、业。对离岗职工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按照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吸纳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人员就业,实施就业补贴翻番政策,即年度内新吸纳100人以下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年度内新吸纳100人(含)以上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免费为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人员成功介绍就业的,实施职业介绍补贴翻番政策,即每成功介绍1人,按照在县内、县外省内、省外就业分别给予600元、1000元、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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