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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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妗市场销售存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
2、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第四条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法定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
3、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六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应当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广应用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平台,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不得入场销售。第八条入场销售者应当提供下列可溯源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一)销售肉类产品,应当提供
4、以下证明材料。1 .生猪产品应当出具同一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2 .牛、羊、禽等肉类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割、包装的肉类产品应当加施检疫标志;3 .其他肉类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除上述两项外,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签章的复印件,经批发市场开办者查验后方可入场销售。无法提
5、供可溯源凭证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第九条以下材料可视为可溯源凭证:(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本企业、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二)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四)已取得注册商标的食用农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五)入场销售者收购食用农产品时填写并经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签章确认的产地信息;(六)供货者
6、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包含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内容;(七)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A)其他可以追溯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主体的凭证。第十条以下材料可视为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一)生产者的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合格证明;(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等;(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同一批次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但下列食用农产品必须包装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7、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农产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第十二条销售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必须包装后才能进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经过清洗、切块等粗加工并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保质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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