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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一、本合同当事人双方甲方:扬山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乙方:二、项目名称硕山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公开选择土地评估服务机构三、项目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评估项目具体要求和甲方评估规范要求,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评估法律文件等估价技术规定,及时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任务,并形成相应的成果。全部资料和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泄任何内容。四、项目经费1、乙方评估服务收费以单宗土地评估价格总额为计费基准值,收费标准按照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文件规定的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的一%(中标比率)收费。五、甲方义务1、负责具体评估项目的组织协
2、调,及时通知乙方受理评估,制定评估委托书,配合乙方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和准备工作。2、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评估经费。六、乙方义务1、依法履职义务乙方应遵照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物政办(2014)29号文件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派驻工作人员必须为投标标书中提供养老保险证明的拟派驻职工中的至少1名,不得变更为标书文件中申报拟派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具体开展工作时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已申报工作人员中随时调整抽调已申报的2人以上工作人员中的至少1名工作人员入住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调整具体入住人员时不得出现人员空缺情况;乙方入住工作人员需按照物政办(2
3、014)29号文件规定的“按旬采相制度”于每旬的前三天在县标后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采相处采相一次。2.1 评估过程形成相应的成果全部资料和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泄任何内容。2.2 不得与招标、拍卖、挂牌供地、协议供地潜在受让人接触,也不得与存量建设用地协议方式取得土地受让人及其他一级市场供地取得人发生接触,否则项目合同自动解除,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2.3 乙方具体承办甲方业务的员工不得使用甲方所在县户籍人员,承办甲方业务的员工是指在现场调查、收集数据,向甲方业务汇报、协商,出具价格、报告、材料及其他工作的工作人员,否则项目合同自动解除,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2.4 乙方不得由分公
4、司承担甲方业务,也不得承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甲方业务,否则项目合同自动解除,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3、乙方调整派驻的工作人员必须常驻扬山,能够做到随叫随到以方便工作。乙方自行承租住宿及办公场所。4、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并保证及时高质量完成甲方委托任务,具体事项有:4.1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评估;4.2 协议出让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评估,包括出让价格和划拨价格评估;4.3 宗地评估必须在甲方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预评估价格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报告,因规划调整、面积图纸变动或其他原因须调整价格或重做报告的,乙方自甲方告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预评价格单,5个
5、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报告,一宗地因宗地条件发生变动需重新调整出具新的评估报告的,只能计算一次评估收费,甲方不予重复拨付;4.4 乙方按照4.3款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完成土地评估服务的,不论评估宗地在本年度跨季度时间内是否需要再予以调整报告或已经调整报告的,甲方均按照宗地第一次评估委托日期的第一个季度时间内,多次调整的评估报告中应收费用最高一次的费用额拨付,合同期内只拨付一次费用。土地将来是否出让成交皆不影响已完成的评估项目评估费用的拨付。4.5 乙方在2015年合同期满前乙方已经出具评估报告的宗地因出让条件变动须重新调整出具评估报告的,2015年合同期满后至2015年12月31日前,乙
6、方仍需遵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对须调整宗地出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无偿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七、服务期限乙方服务周期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一年整。八、具体评估项目在中标人之间的分配取得,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九、付费时间项目经费按季度结算,在下一季度初甲乙双方就上季度经费达成一致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上季度经费。十、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乙方“投标函”承诺内容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约定外内容产生补充效力,如以上三文件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依本合同内容为准。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按规定时限支付评估经费的,每延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0.1%对乙方进行违约赔偿。2、有下列情况之一
7、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二次以上未能按国家规程评估造成地价失真或未能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委托任务的。乙方以土地出让评估为由采取非正常手段影响二级市场评估公平竞争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乙方与第三方接触的或泄露地价评估结果的。乙方未能遵守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六条“六、乙方义务”内容条款的。乙方违反从业道德,影响甲方声誉或投诉查实的。3、因乙方原因甲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条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十二、履约保证金退还待一年服务期满后10日内退还。十三、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为扬山县国土资源局。十四、其它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服务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终止前未完成之结算义务。甲方:扬山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日期:二O一四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日期:二O一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