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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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
2、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安装工程开始即为开工。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对项目开工另有规定的
3、,从其规定。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己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应当坚持节能优先方针,引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用绿色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业重点领域新上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应达到能效先进水平。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发改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地方技术标准建设,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
4、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按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工信厅按规定开展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本地区节能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
5、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九条节能审查机关与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做好节能审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
6、企业投资项目;(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IOO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工信厅负责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省发改委负责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除工业企业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至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其他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7、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商同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IOOO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十四条单个项目涉及省内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且项目节能审查按规定应由设区的市
8、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设区的市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的有权审查机关实施。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以外,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由设区的市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另行制定。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六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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