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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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9月8日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22辐射事故分级21.1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31.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31.3 较大辐射事故(III级)31.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43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43.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43.1.1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53.1.2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63.1.2.1市生态环境局63.1.2.2市委宣传部63.1.2.3市委网信办63.1.2.4市公安局73.1.2.5市卫健委73.1.2.6市应急局73.1.2.7市财政局83.1.2.8市交通运输局83.
2、1.2.9市水利局83.1.2.10市气象局83.1.2.11市通信管理局83.1.2.12市电力公司83.2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93.2.1 协调组93.2.2 专家组93.2.3 舆情信息组.103.2.4 现场指挥部.103.2.4.1 现场协调组113.24.2现场监测组113.2.4.3调查处置组12324.4安全保卫组123.2.4.5医学救援组123.3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134应急响应144 .1信息报告144.1 .1报告程序与时限144.2 .2报告方式与内容144.3 先期处置154.4 3分级响应164.5 应急监测174.6 外部支援174.7 安全防护17
3、4.8 通信联络184.9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184.9.1 事故通报184.9.2 信息发布185应急终止185 .1应急终止条件195.2应急终止程序196后期处理196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196.1 善后处置206.2 总结报告207应急保障207 .1能力保障208 .2资金保障209 .3物资装备保障2110 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2111 5应急值班218附则21附件1:电话记录表22附件2:初始报告表23附件3:后续报告表241总则1.1 编制目的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我市辐射事故,规范辐射事故应急管理
4、,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福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
5、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外市辐射事故;(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加强放射源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隐患。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
6、省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福州市、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生态环境、公安、卫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福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
7、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4)外市发生的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我市辖区内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辐射事故。2.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 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3 较大辐射事故(川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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