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南管办〔2014〕45号《城南新区工程签证、材料设备定价结算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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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南管办201445号关于印发城南新区工程签证、材料设备定价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建设主体: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签证、材料设备定价结算行为,现将城南新区工程签证、材料设备定价结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盐城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7月12日城南新区工程签证、材料设备定价结算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南新区建设,保证国有资金投资的效益,进一步规范工程签证、材料设备定价结算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程造价、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城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结算试行办法。第二条所有城南新区国有资金投入实施的项目,所发生的工程签证、材料设备类采购及相关服务定价
2、工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均适用本结算试行办法。第三条工程变更签证定价的办法:(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盐城工程造价信息没有挂牌的材料,价格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不下浮),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存在偏差,且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的,则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其综合
3、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不作调整。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0.1%的,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符合市场价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如有)作相应调整。原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复核,偏离市场价的,其增减幅度10%以外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作相应调整,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信息的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和相应的措施费,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零星项目(金额5万元以内)机械台班费,大、小挖机、吊车、点工执行市场价,其他机械执行定
4、额。第四条材料、设备类采购及相关服务定价办法:(一)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中无市场指导价和市场信息价的,定价通过实地调查询价、电话询价、网上询价、类似合同询价等方式综合确定。(二)接到项目询价审批表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先安排相关人员对询价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前期调研,查询近期已招标的中标价、盐城工程造价信息类似材料价格和类似合同价格。询价项目原则上如近期有类似价格,则参照执行。如确实没有可参考的价格,在大体了解前期价格的基础上,根据经审批的建设部门询价方案,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询价小组,按照就近原则进行询价(被询价单位不少于3家)。原则上询现金采购价,考虑采保费、资金成本、利税等因素另加价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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