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执法廉洁自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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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执法廉洁自律规定为严明纪律和规矩,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廉政纪律,增强自律意识,强化生态环保执法廉政建设,树立全市生态环保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现就全市生态环保廉洁执法作出如下十“严禁”廉洁规定。一、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执法对象借款、借物、赊账、摊派费用、推销产品、承揽工程或者要求提供与执法无关的其他便利。二、严禁私自会见执法对象,接受请托,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者以咨询费、评审费等名义变相赠与的其他财物。三、严禁接受执法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严禁向违法企业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充当企业的保“护伞”。五、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办、随意销案或者办关系案、人情案。六、严禁利用岗位工作之便和职务影响,参与执法对象的经营、销售等活动,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七、严禁利用婚丧嫁娶或变相赌博等形式收受企业的钱财。八、严禁无故拖沓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九、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及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十、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开展执法工作时吸烟及在执法期间有饮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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