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docx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docx(2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长江经济带大保护、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建设任务的示范样板。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的规划及实施、申报及预审、核查及命名、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参考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本规程)。省生态环境厅参考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组织研究制定生态文明
2、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见附表)。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以县为单元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的管理。县包括设区市的区、特区、县级市、自治县、县等县级行政区。第四条创建管理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省级引导、地方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突出特色,持续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对于创建成效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的县级行政区,在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核查后,按程序授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第二章规划及实施第六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所编制的建设规划应具备相当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设
3、规划应基本包括:创建目标、现状分析、形势分析、任务措施、重点工程、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可根据需要进行创建特色亮点专题研究。编制要求可参考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编制指南。已同步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并编制相应建设规划的创建地区,无需再编制省级建设规划。第七条创建地区建设规划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和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筹措安排资金项目,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4、,确保建设规划得到有效落实。创建地区可自行组织有关培训与考察,促进本地创建。第九条创建地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动态发布建设规划、实施进展、成效现状等工作信息。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和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总结上报当年度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注重日常创建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作为后续接受核查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章申报及预审第十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后,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自查可达到相应标准的,可由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并经市(州)政府同意后,以市(州)政府名义向省生态环境厅推荐申报核查命名。提出核查命名申请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规划已发布并有效实施,且在有效
5、期内。(二)经地方自查和市(州)预审,已基本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各项建设指标要求。(三)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本地承担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各类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有效推进。第十一条近3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命名:(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二)未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三)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
6、境部约谈、实施区域限批的,或被列为省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四)因发生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被国家或省级挂牌督办、问责的;(五)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七)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八)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九)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第十二条市(州)级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标准对申报地区进行严格把关、预审推荐。第十三条市(州)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
7、管部门应当对预审推荐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第十四条市(州)级政府应当根据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推荐意见,连同创建地区的申报资料,推荐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待核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上半年受理当年申报核查命名的申用O第十五条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核查的创建地区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料,包括:(一)申报函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报告;(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3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三)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态 文明 建设 示范 管理 规程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