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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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三)中央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四)其他环保专项资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监
2、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本办法中所称“各地”、“地方”、“当地”、“项目所在地”、“所在地”指各市(州)、直管县(市)。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
3、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环保普查、培训项目。(五)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六)自然生态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资金支出范围限于以上(一)、(二)、(三)项及国务院规定的其
4、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二)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
5、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获得批准,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后必须在2年内完成;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第九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
6、厅每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每年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提出当年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及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案。第十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企业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和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并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第十一条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五)区域污染防治项目还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第十二条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十三条环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法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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