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青年创业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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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峡创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汇程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对三峡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标准、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创业园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在创业园孵化的企业,不适用本区范围内其他经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孵化器公司等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创业园入孵标准,并与创业园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创业园场地内的企业。创业园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8、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
2、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第二章入孵标准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创业园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的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5、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第六条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入孵项目符合国家政策;2、入孵该项目应是电子商务类、科技创新类、文化创意类项目;3、入孵项目应得到园区认定。第三章入孵程序第七条入孵企业或者创
3、业者申请到创业园创业,应当提交入孵申请书及其注明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八条入园程序第九条创业园对入孵申请企业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其他服务协议。第十条孵化协议是创业园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第四章孵化企业毕业标准第十二条入孵企业运营两年以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良好的,予以毕业。第十三条经认定毕业的企业由创业园授牌“三峡创业园毕业企业二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期限第十四条入孵企业(项目)孵化两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提前毕业,两年孵化器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创业园将终止对其孵化。第十五条创业园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孵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第十六条入孵企业可享受市、区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创业园协助企业获得市、区对入孵企业的政策支持。第十七条创业园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场地是用协议等文件归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三峡创业园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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