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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第一版)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开展的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一、前期准备现场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三、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应当在
2、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记于被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被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三
3、)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四)未发现被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被检查对象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O(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通过现场检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被检查对象,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2 .通过现场
4、检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3 经向被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3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目录第一章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检查工作指引第二章对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和休假制度情况检查工作指引第三章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检查工作指引第四章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工作指引14第五章对工程建设领域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检查
5、工作指引第六章劳务派遣机构执行有关规定检查工作指引第七章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为检查工作指引第八章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检查工作指引第一章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检查工作指引一、检查事项(-)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查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包括招聘、考勤、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组织管理本单位劳动的规范性文件。(二)用人单位制定的
6、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检查。查阅劳动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材料,检查是否存在未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已有的劳动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已有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已有的劳动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三、检查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7、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第二章对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和休假制度情况检查工作指引一、检查事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检查;(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未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检查。查阅员工考勤表(或打卡记录等)以及员工工资表(主要查看加班费支付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保证劳动者每周
8、至少休息一日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每日超过三小时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情形。询问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未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的检查。查看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未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未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有未休年休假且未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三、检查依据1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
9、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10、执行。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第三章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检查工作指引一、检查事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行为的检查;(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的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检查;(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
11、付补偿金的行为的检查;(五)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行为的检查。查阅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情况相关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行为。(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的检查。查看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三)用
12、人单位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检查。查看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除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获得高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行为的检查。查阅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情况相关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行为。(五)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行为的检查。查阅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情况相关
13、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三、检查依据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4、(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
15、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氐工资标准的情况;第四章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工作指引一、检查事项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检查;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检查。查阅用人单位相关证照(必要时可记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社保中心数据库进行比对)、人员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