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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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U号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0月31日由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城区水系的保护,建设高原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2、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水系的保护。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水系(以下简称水系),是指布达拉宫周边水系、纳金片区中心水轴水系、南干渠水系、中干渠水系和北干渠水系。第三条水系保护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与拉萨河、拉鲁湿地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水系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水系保护联合执法,保障水系保护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工作。水系流经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水系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水系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拉鲁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水系保护的具体工作。水
3、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文化、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系保护工作。第六条各级河湖长定期开展水系巡查,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协调、督促解决水系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系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市、水系流经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系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工作。第九条鼓励水系流经的居民委员会将水系保护纳入居民公约,教育引导居民积极参与水系保护工作。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水系保护工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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