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docx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4号各有关单位、职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11月28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六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七条单
3、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启封手续。第八条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三章缴存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
4、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O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
5、与比例不变。第十五条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等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部分可以免缴。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o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第十八条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第十九条单位应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关于 延长 广州市 管理办法 有效期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