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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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
2、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林
3、地、公路等绿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利用植被、湿地、河涌、绿地、人文景观等资源,建设绿道、碧道、生态廊道和古驿道。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
4、、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开展重要乡土树种草种资源收集保护、开发利用、种苗繁育等关键技术和设施研发,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发展岭南特色乡土植物。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绿化资源、外来入侵物种、病虫害等的调查、监测,按照规定实行数据共享。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绿化管理系统。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每年全国植树节和省义务植树活动月,组织各行各业和公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绿化工作。支持城
5、市绿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开展行业培训I,推动行业科技创新。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普及城市绿化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绿化事业,提高社会各界爱绿植绿护绿意识。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
6、单位、志愿者等开展城市绿化、全民义务植树等宣传活动。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突出岭南特色,适应当地气候特点,科学规定各类城市绿地指标,合理安排各类绿地的空间布局,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外具有生态系统及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休闲游憩、安全防护隔离、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各类城市绿地,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
7、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备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变更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第十一条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各类用地绿地率等绿化指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应当根据用地面积、形状、功能类型等具体确定。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应当科学选择绿化树种,优先采用优良乡土树种。省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定期公布全省城市绿化适用树种名录,并动态调整。名录应当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名录的编制、调整应当
8、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城市绿化建设使用名录外树种的,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中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植物检疫,在种植前进行消杀除害。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对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投标人需具备与城市绿化工程相匹配的履约能力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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