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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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垃圾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第三条城乡垃圾
2、管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实现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3、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农村垃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垃圾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保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并逐步提高,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城乡垃圾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推进城乡垃
4、圾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城乡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第二章生活垃圾管理第一节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省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编制本省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
5、部门,依据本省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的布局、规模和标准,并依法公布。编制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
6、计划。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第十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省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等为一体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第十五条根据生活垃圾最终处理要求确需配备的卫生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用于填埋焚烧残渣、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生活
7、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生态修复。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第二节分类投放第十七条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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