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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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3)8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区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业务
2、工作,组织保障、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等综合工作。第三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第四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第五条对各区开展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民政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救助政策文件,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第六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依据,每年制定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具体评价指标可视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调整。第七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法,评
3、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八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应参考以下步骤进行:(一)自我评价。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年度绩效评价内容,对本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实地核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力量对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可随机抽取部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困难群众进行走访调查。(三)第三方调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按照协议内容,开展救助家庭满意度调查、救助窗口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暗访、热线电话拨打等委托项目。(四)综合评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自评情况
4、、实地核查情况、第三方调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五)结果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靠后的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九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区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市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同时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励、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各区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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