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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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1、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和室内外装饰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4、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5、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使用阻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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