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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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规范我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一)辽宁理工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二)以辽宁理工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外聘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项目研究规范(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在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把原始记录、研究报告、结题报告和相关专家鉴定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到科研处,作为技术档案存档。否则,不予结题。(四)承担
3、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第五条学术引文规范(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伦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
4、和数据等。第六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一)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二)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三)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第七条学术成果规范(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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