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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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体制
2、,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省统筹负责、市县抓落实、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计划管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评价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
3、工作。牵头制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标准、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批复全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组建全省高标准农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统计调度和监督评价。第九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
4、督评价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第十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二条建
5、立省、市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联动机制。专家库专家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专家库应适时调整、补充。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
6、行管护。第三章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ff10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五条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十六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高标准农
7、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规划衔接。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第十七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和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规划衔接。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
8、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适时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市、区)申报项目,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序建议。农业农村厅汇总市级项目储备库,形成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对已实施项目及时出库。第四章计划管理与审批第二十条农业农村厅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县级需求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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