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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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
2、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并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审核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
3、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展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及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运营和维护“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系统”)。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组成(详见附
4、件)。(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所以及从业人员等信息。(二)履约能力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能力水平、履约记录、履约评价和诚信纳税方面的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包括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三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机构自主申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动获取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获取。(二)履约能力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或公
5、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获取。(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和程序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在录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见附件3)o(四)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填报。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填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信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存在虚假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九条信用记录管理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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