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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行为,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按照国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行业调解在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造价及相关财产性权益的纠纷,均可提交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遵循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则,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互谅互让、高效便捷的原则。调解员应运用专业知识,
2、分析当事人的资料,客观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按照调解规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的委派或委托调解;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第五条经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委员会可决定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亦可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调解组织委派或邀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诉(裁)前委派调解、邀请调解或联合调解。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不限定调解代理人人数。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权利主张,签署调解协议,申请司法机关确认调解
3、协议的,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第七条调解案件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当事人约定使用其他调解语言或者提出其他语种要求的,应承担相应费用。第八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调解过程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则,不得对外透露调解有关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经当事人本人同意,调解员可将其单独单方所作陈述内容告知其他当事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解释说明。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设置调解员名册。第十条调解在调解委员会所在地或相应调解室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委员会建议且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调解也可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
4、用由当事人承担。调解过程中,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它调解组织委派或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由委派或委托单位移送委派调解函、委托调解函、当事人同意委派(委托)调解确认函、起诉状及答辩状复印件、仲裁协议(如有)及仲裁申请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案件证据材料;(二)身份证明材料;(三)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文件。第十二条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调解申请书;(二)相关证据材料;(三)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文件。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各方
5、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便捷的联系方式,调解请求及事实理由等事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之间已订立调解协议或在合同及其他协议中约定调解条款的,调解委员会可根据相关约定受理一方提出的调解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任何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条款的,调解委员会收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的,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方予受理。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发送预受理通知书及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以及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自收到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下列
6、材料:(-)对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二)相关证据材料;(三)身份证明文件;(四)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文件。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工作结束前,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第十六条当事人增加调解事项,或者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案件中增加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调解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就增加的调解事项补交相关费用。第十七条当事人未声明其提供的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的,应当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含二人)或者调解员为二人以上的(含二人),增加提交相应份数。当事人书面声明其提供
7、的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的,应当提交一式一份材料。调解员为二人以上的(含二人),增加提交相应份数。第十八条调解程序开始前,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的协议或者调解条款的,申请人未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调解程序进行。如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开始前,未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的协议或者调解条款的,或申请人未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双方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后方表示接受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调解程序是否继续。申请人未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但仍按本调解规则参与调解活动的,视为接受调解,调解程序继续进行。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发
8、送的各项通知及书面文件,可以采用邮政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第三章调解费第二十条调解委员会直接接受当事人申请开展调解纠纷的,按照调解委员会收费标准收取调解费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委派或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以委派或委托单位的收费标准为准。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自收到调解委员会发送的预受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调解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预交调解费。当事人对调解相关费用的承担比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调解员根据案情和调解结果,确定当事人承担具体比例。当事人未按期缴纳调解费,视为不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退还有
9、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调解案件受理后,在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退还全部调解费;在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根据调解进程退还部分调解费用;在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并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再退还调解费。第二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原则上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调解过程中确实必须发生的勘验费、专家评审费以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无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申请勘验、评审等事项的当事人预交。当事人不交纳勘验费、专家评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视为不要
10、求进行前述工作,调解工作可继续进行。第四章调解员组成第二十四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调解委员会另有规定外,调解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当增加调解员的,可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增加。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自行从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设定调解员选择条件,委托调解委员会选择。对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调解委员会还可以邀请负责建设项目的财政、审计等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选定调解员,或各方当事人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能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
11、的,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要求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的,除在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外,也可从其他调解组织选择调解员。由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应至少有一名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参与调解。当事人从其他调解组织选定调解员的,应书面告知调解委员会其所选调解员的联系方式。第二十六条各方当事人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协商选定或未委托调解委员会选定调解员,且拒绝接受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的,视为当事人拒绝调解;但本调解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调解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应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员的职责,并披露可能影响其在该案中担任调解员的独立性、公正性的相关情形。第二十八条发生
12、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退出案件调解:(-)调解员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调解员职责的;(二)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披露的;(三)当事人申请更换调解员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第二十九条调解员退出调解后,调解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调解员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选定调解员,或由调解委员会重新选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自收到重新选定调解员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重新选定或委托调解委员会重新选定调解员,且拒绝调解委员会重新指定的调解员或者要求再次更换调解员的,视为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第三十条调解员确定后,调解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被申
13、请人提交的对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时转送给调解员。调解员应在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十四日内,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五章调解方式第三十一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对双方或一方申请人提供的调解申请书、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了解产生纠纷的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查询与纠纷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为调解做好资料准备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了解纠纷缘由、各方主张,研究各方提供的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三十二条在充分考虑案情、当事人意愿以及便利性等因素
14、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可以同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二)调解的时间、地点由调解员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确定;(三)调解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的方案可以接受、不接受或者提出修正意见;(四)调解员可以建议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或者书面意见;(五)调解员可以建议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解决争议方案;(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者意见;(七)调解员经当事人同意或委派(委托)方的要求,可以向当事人提出纠纷案件中无争议部分的先行处理建议或意见,有争议部分的各方观点与意见,便于仲裁或诉讼解决;(八)其他有利
15、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第三十三条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调解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一方申请人发言,提出主张;(二)另一方申请人发言,提出意见;(三)调解员了解情况,就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四)调解员总结双方观点,提炼出争议焦点,征询双方意见,并提出调解意见;(五)填写调解记录,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四)泄露调解过程中的相关情况或调解协议内容;(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当事人发现调解员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投诉。经查属实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纠正,并对被投诉的调解员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应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若其他任一方当事人对该材料有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的,调解员可以不将其作为调解依据。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足的,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资料补充表,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补充资料。提供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当事人无法对其主张的事实、请求提供证据材料,但其他当事人对此认可或者无异议的,调解员可以将其记入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调解依据。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纠纷事项涉及到工程实际完成项目、工作内容、施工工艺和施工做法,并且没有相关书面材料时,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