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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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行为,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按照国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行业调解在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造价及相关财产性权益的纠纷,均可提交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遵循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则,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互谅互让、高效便捷的原则。调解员应运用专业知识,
2、分析当事人的资料,客观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按照调解规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的委派或委托调解;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第五条经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委员会可决定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亦可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调解组织委派或邀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诉(裁)前委派调解、邀请调解或联合调解。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不限定调解代理人人数。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权利主张,签署调解协议,申请司法机关确认调解
3、协议的,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第七条调解案件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当事人约定使用其他调解语言或者提出其他语种要求的,应承担相应费用。第八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调解过程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则,不得对外透露调解有关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经当事人本人同意,调解员可将其单独单方所作陈述内容告知其他当事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解释说明。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设置调解员名册。第十条调解在调解委员会所在地或相应调解室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委员会建议且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调解也可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
4、用由当事人承担。调解过程中,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它调解组织委派或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由委派或委托单位移送委派调解函、委托调解函、当事人同意委派(委托)调解确认函、起诉状及答辩状复印件、仲裁协议(如有)及仲裁申请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案件证据材料;(二)身份证明材料;(三)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文件。第十二条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调解申请书;(二)相关证据材料;(三)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文件。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各方
5、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便捷的联系方式,调解请求及事实理由等事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之间已订立调解协议或在合同及其他协议中约定调解条款的,调解委员会可根据相关约定受理一方提出的调解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任何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条款的,调解委员会收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的,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方予受理。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发送预受理通知书及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以及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自收到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下列
6、材料:(-)对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二)相关证据材料;(三)身份证明文件;(四)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文件。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工作结束前,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第十六条当事人增加调解事项,或者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案件中增加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调解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就增加的调解事项补交相关费用。第十七条当事人未声明其提供的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的,应当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含二人)或者调解员为二人以上的(含二人),增加提交相应份数。当事人书面声明其提供
7、的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的,应当提交一式一份材料。调解员为二人以上的(含二人),增加提交相应份数。第十八条调解程序开始前,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的协议或者调解条款的,申请人未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调解程序进行。如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开始前,未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的协议或者调解条款的,或申请人未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双方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后方表示接受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调解程序是否继续。申请人未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但仍按本调解规则参与调解活动的,视为接受调解,调解程序继续进行。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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