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省外入川企业)的自律管理。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
2、”的原则。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对本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行业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本规则事件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自律规定第五条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应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造价工程师。在咨询活动中,应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国家规范、行业规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价目表,并告知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
3、服务项目及其内容与委托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禁止签订“黑白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咨询业务时,应按委托人文件内容,依据本企业公示的价目表进行洽谈和签约。不应以不合理低价进行签约。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秘密,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其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对企业状况、人员资格、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进行不实宣传。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
4、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建议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予以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相关证件,阻碍员工的正常流动。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虚构事实或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投诉、举报等方式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5、二、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两个或以上委托人对同一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四、以支付业务介绍费或利诱、欺诈等方式承揽业务;五、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恶意串通或以不合理低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自觉接受、配合自律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第三章惩戒规定第十七条违反第五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一、未按照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清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出具成果文件的,责令改正。二、出具咨询成果文件,低于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6、清单规定的质量标准,责令改正,书面检讨;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出具成果文件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第十八条违反第六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记不良行为一次。第十九条违反第七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一、签订“黑白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二、无正当理由不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第二十条违反第八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一、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以不合理低价签约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将该项目或该
7、企业列入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成果质量重点监控。二、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两次以不合理低价签约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第九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书面检讨并责令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书面检讨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书面检讨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一、
8、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书面检讨并责令改正。二、扣押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的相关证件,阻碍员工正常流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行业内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记不良行为一次。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第一、二项,给予以下惩戒: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第三至七项,给予以下惩戒:根据情节分别适用:提醒谈话、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一、拒绝自律委员会开展检查、调查工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二、阻碍、干扰自律委员会
9、开展检查、调查工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第四章惩戒程序第二十九条投诉、举报应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具实名。采用书面或电邮方式。书面方式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应注明单位名称或投诉人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10、;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造价咨询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事件活动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五)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第三十一条自律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
11、事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需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件,应予移送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二条自律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件,应组织对该事件的调查、核实。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应该委托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独立评审。在调查、核实或评审的基础上,于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违规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违规惩戒告知书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违规惩戒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澄清、申诉。当事人逾期不提出书面澄清、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将按照违规惩戒告知书的内容发出违规惩戒决定书。第三十
12、四条自律委员会根据书面澄清、申诉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违规惩戒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违规惩戒告知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三)违规惩戒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撒销原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第三十五条违规惩戒决定书由参与处理违规事件的自律委员会委员签字,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惩戒人并做好记录,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决定书的效力。第三十六条被惩戒人对违规惩戒决定书不服的,应在收到违规惩戒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提起申
13、请复议。第五章惩戒管理第三十七条自律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会议应由3/4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2/3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自律委员会通过复议结果即为自律事项查处的最终结果。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盖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九条处理投诉、举报的自律委员会委员当涉及其所在企业的违规事件时,应当回避。第四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具有监督、投诉、举报的权利;可申请列席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规则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第四十一条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二条被惩戒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律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将本规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企业,将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6个月,对受到记不良行为一次的企业,将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12个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川建价师协(201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