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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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审批制度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理顺财务关系,明确财务审批权限,达到合理调度资金,节约使用资金,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预算内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1、单项在1万元以下的开支,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单项在1万元5万元以内的开支,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院长审批。单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开支,由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后,院长审批。2、差旅费的审批省内西安、临潼、长安、咸阳、兴平、周至等地区差旅费由处长或系主任审批;省内其它地区差旅费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省外出差党群部门由党委书记审批;其余均由院长审批。党委书记差旅费由院长审批,院长差旅费由党
2、委书记审批。3、业务招待费、电话费、用车费的审批业务招待费、电话费、用车费均由院长审批。(二)预算外开支的审批权限预算外在1万元以下的开支由院长审批;预算外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开支由学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院长依据行政会议纪要审批。(三)借款的审批各项借款的审批权限与以上开支的审批权限相同。二、财务支出的审批责任(一)审批人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行使审批权,若对财务制度把握不准时,应征得财务处意见后,再予以审批。(二)对开支项目不合理,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应拒绝审批。(三)审批人应本着“精打细算,节约使用”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指标审批。凡超过预算指标的借款或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四)特殊情况需超预算指标的开支,应先提出书面报告,处(系)及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再由院长审批。(五)重要项目或重大开支应经过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院长依据行政会议纪要进行审批。(六)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一律无效,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本制度从修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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