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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11. 5事件分级22组织指挥体系22.1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22. 2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22. 3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32. 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32. 5专家咨询委员会33监测预警43. 1监测43. 1.1风险防控43. 12风险监测44. 1.3风险评估45. 14风险警示56. 15隐患整治53.2.2预警信息发布53.2.3预警行动63.2.4预警解除74信息报告与通报74.1报告主体和时限742报告内容84.3事件评估85应急处置与救援95.1响应分级95.2响应措施105.
2、2.1医学救援105.2.2事件处理105.2.3 流行病学调查125.2.4 应急检验检测125.2.5事件调查12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35.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35.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146后期工作146.1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46. 3责任追究166. 4总结评估167应急保障167. 1队伍保障167. 2医疗保障177 .3技术保障178 .4物资与经费保障177. 5社会动员保障177.6宣教培训188预案管理188. 1预案编制188. 2预案修订188. 3预案演练198. 4预案实施199附则199. 1名词术语1910. 2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及专项工
3、作组职责2011. 2.1综合协调组2012. 2.2事件调查组2013. 2.3危害控制组2014. .4医疗救治组2115. 2.6社会稳定组2116. 2.7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2117. 2.8专家组211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有效有序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直接和间接危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风险管理、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高效的基本原则。1. 5事件分级按照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
5、行。2组织指挥体系2.1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县食安办为县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各辖区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研判食品安全事件级别,视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启动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 2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需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县食安办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在县委领导下,严格落实责任制,全面负责组织我
6、县应对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成立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级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县级食安委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件涉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时,增加县外办、县委台港澳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县指挥部可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前方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验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个
7、专项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2. 3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全县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2. 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2. 5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食品安
8、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是:(I)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2)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3监测预警3.1监测3. 1.1风险防控县政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态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县卫健局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分级管控。3. 1.2风险监测县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
9、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并向县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3. 1.3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县卫健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县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县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评估本年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分析研判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作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
10、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应急部门。县人民政府收到有关情况后,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部门。3. 1.4风险警2K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3. 1.5隐患整治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3. 2预警3.2.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
11、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3. 2.2预警信息发布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发改(粮储)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各乡镇(开发区)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报告县人民政府。3. 2.3预警行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
12、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3. 2.4预警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
13、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4信息报告与通报4. 1报告主体和时限(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报告。县级卫健部门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3)卫健部门在调
14、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核实初步确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按程序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5)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瞒报、谎报
15、、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7)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4. 2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对报告内容不全或需要核实的,要及时向报告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5. 3事件评估各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应会同卫健等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应当包括:(1)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