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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无菌检验是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控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及检验人员业务能力等因素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作为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无菌检验工作应由本企业独立完成。本指南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增强对无菌检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无菌检验相关知识的掌握,指导和规范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无菌检验过程控制水平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无菌检验的过程管理要求提供参考和依据。本指南中涉及或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发生内
2、容或效力变化时,要以当时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无菌检验检查的参考资料。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在充分了解生产企业无菌检验活动的情况下,对其无菌检验过程的控制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对其控制水平作出客观的评价。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可按照以下顺序开展检查工作,并适时做好相关记录:1 .了解产品特性及生产企业选择的无菌检验方法。常见的产品无菌检验方法包括直接接种法和薄膜过滤法。当建立产品的无菌检验方
3、法时,生产企业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以证明所采用的方法能够给出正确的结果。若检验程序或产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重新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方法适用性试验应按供试品无菌检验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操作,若需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中和剂等试剂,应证明其有效性和对微生物无毒性。应对药典规定的每一试验菌逐一进行方法确认。方法适用性试验也可与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同时进行。2 .了解检验人员的专业背景、培训情况及工作经历。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或当面询问检验人员等方式,检查无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专业知识,是否经过无菌技术的专业培训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经验等。3 .现场查看无菌实验室。无菌检
4、验应在环境洁净度IOOoO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如在IOOoO级洁净间内配置超净工作台等)进行,其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单向流空气区、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监测。4 .现场查看无菌检验所需的设备和器具。其中,主要设备包括:恒温培养箱(真菌、细菌)和(或)恒温水浴箱、压力蒸汽灭菌器和(或)电热干燥箱、电子天平、光学显微镜、集菌仪、过滤装置(无油真空泵、滤杯、滤头、滤瓶、微孔滤膜、夹子)等;从试验安全性考虑,建议阳性对照试验使用生物安全柜。主要器具有:试管及试管架、酒精灯、75%乙醇棉、灭菌刻度吸管(InI1)、灭菌平皿(9cm),锥形瓶、三角烧瓶、灭菌剪
5、刀、镶子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方法对与供试液接触的所有器具灭菌,通常置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UC、30分钟,或置电热干燥箱内160,2小时。器具灭菌后必须做好标识,标明灭菌的时间和使用有效期。器皿在灭菌后,应在经验证的保存期内使用。5 .对照生产企业有关无菌检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检验人员当场操作或口述无菌检验的过程。(1)培养基制备生产企业可按药典中的处方制备培养基,亦可使用按该处方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脱水培养基。配制后应采用验证合格的灭菌程序灭菌。制备好的培养基应保存在2七25七、避光的环境,并在经验证的保存期内使用。生产企业也可以使用商品化的预制培养基,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
6、用。无菌检验用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及胰酪大豆陈液体培养基等应符合培养基的无菌性检查及灵敏度检查的要求。检查可在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前或与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同时进行。(2)供试品的无菌检验无菌检验方法包括薄膜过滤法和直接接种法。只要供试品性质允许,对于医疗器械类产品,应优先采用直接接种法。进行供试品无菌检验时,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供试品无菌检验所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检验条件应与方法适用性试验确认的方法相同。无菌操作时,如果供试品容器内有一定的真空度,可用适宜的无菌器材(如带有除菌过滤器的针头)向容器内导入无菌空气,再按无菌操作启开容器取出内容物。(3)培养及观察含培养基的容器按规定的温度培养不少于14
7、天。培养期间应定期观察并记录是否有菌生长。如在加入供试品后、或在培养过程中,培养基出现浑浊,培养14天后,不能从外观上判断有无微生物生长,可取该培养液不少于Im1转种至同种新鲜培养基中,将原始培养物和新接种的培养物继续培养不少于4天,观察接种的同种新鲜培养基是否再出现浑浊;或取培养液涂片,染色,镜检,判断是否有菌。(4)结果判断生产企业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判断:若供试品管均澄清,或虽显浑浊但经确证无菌生长,判供试品符合规定;若供试品管中任何一管显浑浊并确证有菌生长,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除非能充分证明试验结果无效,即生长的微生物非供试品所含。阳性对照管应生长良好,阴性对照管不得有菌生长,否则试验无
8、效。当符合下列至少一个条件时,方可判试验结果无效:无菌检验试验所用的设备及环境的微生物监控结果不符合无菌检验方法的要求;回顾无菌检验过程,发现有可能引起微生物污染的因素;供试品管中生长的微生物经鉴定后,确证是因无菌检验中所使用的物品和(或)无菌操作技术不当引起的。试验若经确认无效,应重试。重试时,重新取同量供试品,依法重试,若无菌生长,判供试品符合规定;若有菌生长,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6 .查阅试验记录。完整的试验记录应明确包含下列几类信息:(1)样品记录,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批号、取样地点、取样方式、取样人、原始试验记录序号。(2)灭菌物品制备记录,至少应包括:培养
9、基:培养基名称、培养基批号、各组分的称取量(g)、纯化水用量(m1)、培养基分装数量、灭菌日期、灭菌的实际温度和时间、灭菌后PH值(冷却至25。C测定,不得超过规定值的0.2).制备人、培养基存放地点和有效期等。器具:器具名称、器具数量、灭菌日期、灭菌的实际温度和时间、制备人、器具存放地点和有效期等。(3)原始试验记录,至少应包括:记录名称、记录序号、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批号、灭菌批号、样品数量、取样日期、检验日期、检验依据、主要试验设备及器具、使用的培养基批号、试验方法、试验环境条件、试验结果(定期观察的结果)、试验结论、检测人和复核人等。(4)废弃物处理记录,至少应包括:废弃物形态(固
10、体、液体)、废弃物数量、灭菌时间和温度、经办人和处理日期等。三、其它应注意的问题1 .生产企业应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试验样品应从常规产品中能够代表加工过程和条件的批次中选择。选择样品是随机的。试验样品的选择和试验前预处理方式应明确,以免对样品造成污染,或改变样品上所含的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试验样品也可以选择制造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但所选择的不合格产品应该能够代表这个生产批次的加工过程和条件。用于试验的不合格产品应不会影响无菌测试的有效性。2 .生产企业对于供试品的选取、转移过程要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选取制作供试品的试验样品时,样品包装须完好无损,尤其是只有一层包装的样品。进
11、入无菌检验室的样品若有两层或两层以上包装的,需将外包装在传递窗(或缓冲间)拆除后,传入实验室。3 .无菌检验中接触供试品的试验用具温度不能过高,以防供试品上可能存在的微生物因温度过高被灭活。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批次的产品,在拆包装及夹取样品时,应更换试验用具(如:剪刀、镶子)。4 .进入无菌检验室的所有培养基、供试品等的外表都应采用适用的方法进行消毒处理(如:紫外灯照射不少于30分钟;适用时,对供试品外包装表面用适宜的消毒液进行彻底消毒等),以避免将外包装污染的微生物带入无菌检验室。出具试验结果后,所有培养物须经121。C高压灭菌30分钟的处理。5 .由于无菌检验时间跨度较长,因此记录应能够完整体
12、现试验的全过程,对于在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均应在记录中客观反映。6 .在进行无菌检验时,还应考虑消除产生假阴性的因素。产生假阴性的因素以及相应的消除措施包括:培养条件不能支持微生物的生长,应按照药典要求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产品中含有某种抑菌成分会导致微生物生长微弱、缓慢或不生长,可采用增加冲洗量、增加培养基用量、使用中和剂或灭活剂等方式消除抑菌物质的影响;产品灭菌后未进行充分的解析(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导致微生物被杀死,应确定灭菌后产品的解析时间、储存条件及储存时间。附件:1.常见的名词解释2 .供试品数量的选择3 .培养基的制备4 .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5 .方法适用性试验6 .供试品
13、处理及接种培养基7 .对照试验8 .参考依据常见的名词解释1 .灭菌:经确认的使产品无存活微生物的过程。目前国际上规定,灭菌过程必须使物品污染微生物存活概率减少到KT及以下。2 .微生物:在显微镜下才能看到的微小实体,包括细菌、真菌、原生动物和病毒。3 .无菌技术:是指在微生物试验工作中,控制或防止各类微生物的污染及其干扰的一系列操作方法和有关措施,其中包括无菌环境设施、无菌检验器材以及无菌操作。4 .无菌操作:是指在无菌环境条件下,在对无菌制品或无菌器械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能防止微生物污染与干扰的一种常规操作方法。5 .培养条件:促进微生物复苏、生长和(或)繁殖所采用的生长培养基和培养方法的组
14、合,培养方法可包括温度、时间和其他规定用于培养的条件。6 .需氧微生物:需要氧气进行代谢的微生物。7 .厌氧微生物:不需要氧气进行代谢的微生物。8 .抑细菌/抑霉菌试验:用选定的微生物来演示某些物质的存在能够抑制这些微生物的繁殖。9 .促生长试验:为了证明一种培养基能够支持微生物繁殖而进行的技术操作。10 .假阴性:实际阳性的无菌检验结果被变成了阴性。11 .假阳性:实际阴性的无菌检验结果被变成了阳性。12 .生物指示物:对规定的灭菌过程有特定的抗力,含有活微生物的测试系统。13 .化学指示物:根据暴露于某一灭菌过程所产生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显现一个或多个预定过程变量变化的测试系统。14 .无菌
15、保证水平(SA1):灭菌后产品上存在单个活微生物的概率。15 .表面活性剂:改变溶液表面能(表面张力)的成分。16 .中和剂:有抑菌成分中和能力的化学有效成分。17 .灭活剂:对抑菌成分有灭活能力的化学有效成分。18 .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供试品数量的选择检验数量是指一次试验所用供试品最小包装容器的数量。除另有规定外,出厂产品按中国药典2023版四部通则1101中表1规定,上市产品监督检验按表2规定。表1、表2中最少检验数量不包括阳性对照试验的供试品用量。执行GB/T14233系列标准的供试品数量应满足标准中对于检验样品数量的要求。检验量是指供试品每个最小包装接种至每份培养基的最小量。除另有规定外,每份培养基接种的供试品量按中国药典2023版四部通则I1(H中表3规定。若每支(瓶)供试品的装量按规定足够接种两份培养基,则应分别接种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和胰酪大豆豚液体培养基。采用薄膜过滤法时,只要供试品特性允许,应将所有容器内的全部内容物过滤。表1批出厂产品最少量检验数量供试品批产量N(个)接种每种培养基的最少检验数量注射剂大体积注射剂(IOOmD10010050010%或4个(取较多者)10个2%或20个(取较少者)2席或10个(取较少者)眼用及其他非注射产品2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