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纳入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范围时限等内容的通知(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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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纳入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范围时限等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3)19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全区水资源税试点改革进展情况,现就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纳入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范围时限等内容通知如下:一、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0日,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国家税务
2、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规定执行。三、因上述政策调整涉及退税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水资源税或办理退库;涉及税收滞纳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四、各地区要严格落实“以水定地”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农牧业取用水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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