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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培养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制定本人才培养相关制度。第二条以推动企业发展、提升组织能力为基本原则,并注意针对性和系统性。第二章职责权限划分第三条各部门培养职责划分。(一)人力资源部职责。1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规划公司教育培养并管控经费的有效使用,是公司培养体系的主要构建者、培养流程的主要责任人。2拟订培养计划,执行培养计划。3,负责培养资源建设与管理,尤其要组织培养内部培养师,建立公司的内部培养师队伍。4,负责日常培养运作管理,如培养需求分析、培养组织与评估、培养固化、通用项培养课件制作、培养费用管理
2、等工作。5,负责培养基础行政工作,如与外部培养机构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联系、建立并完善员工培养档案、管理培养设施设备的使用等。6、负责外部培养需求的审批工作。(二)各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职责。1各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公司培养体系、流程中,对其下属负有培养责任,应当对下属进行归口工作的入职及在岗专项技能培养,并形成固定课件(在岗培养)。2各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下属的培养内容、时间等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3各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检验其下属培养效果,督促、指导下属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培养知识与技能、分享培养成果。4各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下属绩效考核中反映出的归口工作类缺项内容
3、制定培养计划并予以实施。5.员工明确自身培养需求,积极参与培养并自觉将培养成果落实到岗位工作中以改善工作绩效、养成良好工作习惯。第三章培养类型第四条培养分类。(一)内部培养,是指企业以自身力量对新募员工或原有员工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使其在知识、技能、态度等诸方面有所改进,达到预期标准的过程。1新员工入职培养。新员工培养指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须接受的入职培养,包括公司统一组织的集中培养和各分公司、职能部门安排的专业培养。(1)培养内容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企业文化培养。其内容包括:公司的历史、概况、业务、发展规划等;公司的经营理念、核心价值观、员工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基本人事制度;安全与质量;职业道德与
4、职业精神;职业发展指导。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实施的岗前培养。其内容包括: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能、责任、规章和制度以及岗位职责介绍、业务操作流程和作业指导等。(2)新员工必须经过企业文化培养和岗前培养,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综合部做好培养记录,有培养记录的方能予以转正(上岗)。(3)新员工到岗后,所在部门须进行上岗引导。2,转岗和晋升培养。(1)培养目的:使员工适应岗位需要。(2)培养内容:相应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3)培养责任人:人力资源部或相关岗位负责部门。(4)培养方式:内部培养。(5)培养效果检验方式:考试考核。(二)外部培养,是指利用从本企业外部获取的培养资源进行培养的过程。1专业技能培养。由人力
5、资源部或相关专业项负责部门发起的针对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考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培养。(1)培养目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2)培养内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人力资源管理、工程技术等专业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3)培养责任人:人力资源部或相关专业项负责部门。(4)培养方式:在职培养、内部培养。2,管理技能培养。(1)培养目的:提高管理人员的企业管理能力。(2)培养内容: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和管理者的能力状况确定具体的培养内容。(3)培养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和部门负责人。(4)培养方式:在职培养、内部培养。(5)培养收益记录:课堂作业、培养结业证书。3 .综合类培养。综合类培养涉
6、及通用类、综合性的培养,由人力资源部牵头根据各部门上报需求制订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各分公司、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并作出反馈。第四章培养计划第五条培养计划的分类及实施。(一)制定培养计划。1培养计划分为年度培养计划和年中根据工作需要报批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围绕公司战略与发展阶段的需求,以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为原则。2,年度培养计划的制订:各分公司、职能部门分别拟订年度培养计划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于1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1月20日前,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公司年度培养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下达给各分公司、职能部门,各分公司、职能部门以此为蓝本开展一年的培养工作。3,制定培养
7、计划前,需进行培养需求调查,填写培养需求调查问卷,依据各分公司、职能部门培养需求,制定培养计划。4 .一年中根据工作需要报批的培养计划:人力资源部、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基本情况,在年中临时上报培养计划,经分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5,执行流程。(1)内部日常培养按照公司、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年度、季度、月度培养计划执行,无需另行审批。(2)外部培养或内部重要、专项培养。由人力资源部或培养发起部门通知参训员工填写培养审批单,经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审核交行政副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或培养发起部门与参训员工签订培养协议,培养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员工或
8、培养部门凭签批的培养审批单到财务部借取培养费用,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二)实施培养计划。1签订培养协议的员工接受培养,过程中需遵守培养协议中的各项要求。2.培养组织者根据培养计划做好培养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师资、场地,发放通知,准备培养资料等。3,培养过程中,培养组织者做好培养用品发放、培养人员签到、培养突发事件应对等事项,按培养计划完成培养任务。4培养结束后组织参加培养的人员填写培养满意度调查表,或听取学员的反馈意见并做好记录。5培养结束后上交培养总结,培养部门汇总成培养报告交人力资源部。6,参加内部培养的员工培养结束后提交个人培养心得,由培养发起部门进行汇总、存档,人力资源部对电子档案汇总
9、备案。7.人力资源部或培养发起部门组织培养结果考核,对培养效果做出评价,由培养发起部门进行汇总、存档,人力资源部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8,完成培养记录,每月30日前将培养报表发送至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案。(三)汇总培养记录。1记录整理:每次培养后培养组织或实施部门要对以下培养记录进行整理:培养签到表、考核试卷(如果考评方式采用试卷式)、其它培养产生的资料。2,培养总结:结合培养目的,培养组织或实施部门综合培养效果及学员评价,对培养进行全面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培养效果及改善措施等。第五章培养效果评估第六条根据培养的目的和要求,对培养效果进行检测与评定的活动过程。培养
10、评估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培养绩效评估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制定培养评估计划。在评估计划里应明确参与培养评估的人员、评估的对象、评估形式、评估方法以及评估测试的工具,拟定具体的评估方案。2,收集整理数据,分析培养投资收益。应在适当的时候,采用各种方法收集所需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3才巽写培养评估报告。撰写培养评估报告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简洁明了的原则。4.反馈评估结果。及时把评估结果反馈给企业高层领导、培养管理人员、参训者的直接领导、参训人员等相关人员。第六章师资队伍及资源共享第七条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及资源共享。(一)建立内、外相结合的讲师队伍。为确保培养的顺利实施,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发展和
11、培养需求的讲师队伍。讲师来源主要以内部为主,内外并举的形式。1各级管理人员皆担负有培养员工的责任,是内部兼职教师的主要承担者;各部门的业务骨干、技术尖子是员工业务培养的主要教师来源,内部讲师需根据各自归口业务或上报课题制定课件并不断更新、完善。2 .外部讲师指从公司外部聘请的专业讲师,该类讲师的聘请事先需经人力资源部进行资质确认后方可到公司授课。3 .建立员工内、外部导师制,新员工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有一年以上的工龄,高度认同企业文化且绩效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二)建立培养资源共享机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分析和总结各培养项目实施情况,整合培养资源,对培养效果较好的培
12、养项目,加以总结并组织参训人员在公司内部进行分享和推广。图片加载中第七章费用第八条培养费用。1培养费用分为内部培养费用和专项培养费用两大类。(1)内部培养费用指用于员工培养的教材、器材的购置、内部培养师费用等。(2)专项培养费指用于培养的报名费、考试费、培养费、资料费、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租车费、所使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差旅费、手续费、工时费、与培养相关的费用(培养期间的工资、补贴、补助、社会保险、福利费等)及因受训员工补充所支付的人工成本费用等。2,培养费用的使用原则: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第八章培养纪律第九条培养纪律。(一)组织纪律。1培养组织责任人应在开课前半
13、小时到达培养地点,并在培养课前做好培养教材、教具、器材、培养评估资料等的准备工作。2,培养讲师应在开课前到达培养地点,检查教具的准备情况。3.学员应在开课前5分钟到达培养地点,学员迟到的,自行在课堂罚站5分钟。(二)课堂纪律。学员在上课期间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者关闭,不得在听课期间出现接打电话、看手机,随意离开课堂等妨碍听课的行为。若有违反,培养责任人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进行课堂罚站5分钟的处罚。第九章奖励和处罚第十条每年末,根据培养评估以及档案记录情况,人力资源部对成绩优秀的学员进行提名、推荐,作为职称评审、晋级和选拔后备干部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每年末,由受训人员投票选出年度优秀讲师,予以通报表扬。(一)各单位不及时上报年度培养计划表的,每次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罚款IOO)IJO(二)员工不能按时参加培养的对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得分予以每人次扣1分。(三)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不得将本公司培养者的档案内容外泻,不得将公司培养资料向其他公司进行推介,一经查出,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培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