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docx
《《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1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涉企收费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企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三条【涉企收费定义】本办法所称涉企收费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营者,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行业影响力等,向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第四条【基本原则】涉企收费违法行为的
2、处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管辖】涉企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利用行政权力收费】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表
3、彰、培训、考核、考试、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二)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或减免政策;(四)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事务或应直接履职的服务事项通过转移、分解交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承担,变无偿为有偿;(五)擅自设立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第七条【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事业
4、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承担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或者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未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经营主体;(二)行政机关已承担费用的,仍向经营主体收费;(三)借助委托服务事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有偿服务;(四)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国家已取消的收费事项并收费;(五)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借助电子政务平台收取费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第八条【利用行业影响力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5、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或者利用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费;(四)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或者借前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五)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第九条【特定领域收费】在封闭区域、特定环节中缺乏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不得利用资金、技术、信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的地位,以及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接受不合理的准入或者交易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二)强制销售、捆绑搭售商品或者服
6、务;(三)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国务院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采取转嫁费用、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四)不按要求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或者落实优惠政策不到位;(五)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者实施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第十条【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企收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一条【程序规则】涉企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7、程序规定。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进行处理的,应当适用正当程序的原则,及时告知有关违法事实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利用行政权力收费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费用,拒不退还或者期限届满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费用,拒不退还或者期限届满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收费 违法行为 处理 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