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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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建依据】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规范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深入推动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目标任务】示范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营造品牌发展良好环境,打造一批质量引领力强、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的产业集群,及时总结推广最佳实践,更好发挥质量在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服务经济社
2、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创建主体】示范区创建依托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现有的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园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自愿申请参与创建活动。第四条【工作原则】示范区建设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严格认定、动态管理、规范运行、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动员组织、指导推动、评估验收、认定公布、总结推广等工作。第六条【地方推动】各地质量强省(区、市)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本地区示范区创建活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
3、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遴选把关、政策指导、培育引导等工作。创建主体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提升、品牌建设规划,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园区企业积极性,抓好创建工作。第三章创建要求第七条【创建门槛】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质量工作基础扎实、产业集聚效应显著、主导产业质量特色优势明显,且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未发生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市场秩序事件,未纳入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等。其中严重和重大事故、事件、行为的标准依法确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另行公布确定。第八条【组织领导】园区成立专
4、门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2-质量品牌提升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完善质量激励机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第九条【质量基础】园区加大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水平,增强检验检测能力,推动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第十条【质量治理】园区推动企业加强质量诚信自律,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积极开展“质量月等活动,推动质量社会共治。第十一条【质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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