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4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设立。其中,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本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
2、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基金”“私募基金”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从事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等体现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
3、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评估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投资私募基金,按照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
4、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法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非因私募基金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私募基金财产。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
5、监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及不动产私募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委托,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
6、二)财务状况良好,最低实缴货币出资应与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其中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IOOO万元;(三)出资架构简明清晰稳定,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并应当具有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最低初始实缴货币出资的20%;(五)有符合规定数量、专业任职条件和诚信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六)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和独立的营业场所;(七)有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
7、结构、利益冲突防范问责机制以及保障合规风控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设置独立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
8、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得兼任投资管理等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依法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一)私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二)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三)主要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文件;(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
9、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自申请机构登记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业协会应当通过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方式,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机构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申请机构登记材料需要退回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公示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
10、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并与所投资产对应关系清晰、准确、完整;(三)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四)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计算并向投资者提供私募基金份额、净值及投资者权益等情况;(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并确保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账户或者其指定账户;(六)对私募基金进行
11、独立核算并编制私募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私募基金年度报告,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七)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A)以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九)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报送相关材料,配合监督检查;(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委托其他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其相应职责不因委托服务而免除。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主动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投
12、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依法从事以下业务:(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的,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三年;(二)具备符合规定数量和投资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三)合规风控稳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
13、最近五年不存在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的,应当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向委托人提出投资建议,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二)公平对待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和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口口口;(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范自主管理产品与投资顾问产品、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四)制定明确的投资建议的决策流程,并对投资建议相关材料进行记录并保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14、当将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信息报送基金业协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其所管理的或者关联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与其他投资者所持的同等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其他自有资金投资活动,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制定并执行自有资金运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财务、账户、系统、业务等隔离安排,切实防范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并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展业便利条件开展自有
15、资金投资活动。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运营资金、从业人员、合规风控、风险计提、信息报送等要求。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具有简明清晰的股权架构,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做好业务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并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审查、监督、检查,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为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以非自有资金出资;(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不予登记:(一)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三)提供的申请登记信息或者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