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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监测项目。二、监测内容及范围(-)食源性疾病监测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在全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乡、村级医疗机构)和县疾控中心开展。监测对象包括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聚集性病例。2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在全县开展。监测对象为疾控中心依据食品安
2、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确认的,发病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3 .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在全县开展。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检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分离株进行脉冲场凝胶电泳分子分型分析(以下简称“PFGE”)o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检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分离株开展全基因组测序分析(以下简称“WGS)oPFGE和WGS由县
3、疾控中心向省疾控中心上送菌株,省疾控中心及具有能力的市级疾控中心开展检测。4 .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在全县开展。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分离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县疾控中心向省疾控中心上送菌株,省疾控中心开展药敏试验。(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省级监测计划规定的任务量,同时采集的本地产样品的数量不低于省级监测计划规定任务量的60%,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
4、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种形式。常规监测是以获得重点关注污染物的连续性、广泛性数据为目的,跟踪和掌握持续监测食品中污染物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为相关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专项监测是以获得特定范围的阶段性数据为目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线索、并进行溯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食品的探索性、针对性监测;二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发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三)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对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风险监测。本年度常规检测包括3大类3种食品。专项监测为餐饮食品中预包装冷藏熟肉制品(非真空包装,可即食)和
5、即烹预制菜。检测项目包括3种卫生指标(大肠埃希氏、霉菌、肠杆菌科)、10种致病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创伤弧菌、霍乱弧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产气荚膜梭菌、肺炎克雷伯菌)。三、监测方法具体参见本方案第一至第三部分及国家有关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实验室检测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四、报告与通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商与信息通报制度。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牵头,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局会商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按照市级相关部门监测方案要求上报监测数据,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通报本局监测发
6、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和2024年1月3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情况通报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监测工作手册和本监测方案(详见第一部分)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三)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详见第二部分)。参与监测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规定开展工作。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监测技术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H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表(附件1),报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上
7、级技术机构。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及时研判,依据职责划分,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局,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五、工作要求(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会同有关局,按照2023监测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本辖区监测实施方案,2023年5月31日前报市卫健委备案,并将本辖区监测实施方案上传至山西省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与病因性食品溯源平台(以下简称“溯源平台”),上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要将有关监测任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考核工作,与基本公共卫生的补助资金挂钩。(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统筹规划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县疾控中心要结合我县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
8、与县医疗集团改革工作,建立符合我县特点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确保食源性疾病县、乡、村监测报告“人员、机构、职能”落实到位;应加强培训指导,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应着力做好我县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培训与聘任工作,不少于5人,本项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应争取经费,支持县疾控中心做好现场调查物资储备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工作;应加强与教育行政局沟通、协调力度,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围绕学校、学生等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报告能力、提升学生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素养,做好监测工作,及时报告发生在学校
9、和学生群体的食源性疾病信息。(三)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严格按照2023年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内容及时限(附件2)要求,在溯源平台上,报告相关资料,报告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将食源性疾病报告卡纳入医疗机构HIS系统中,打通HIS系统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四)承担监测任务的局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结合局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各局应当对本局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加强监测机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县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医疗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培训、工作督导和指导。(五)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保证监测数据
10、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六)食品安全监管局应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品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六、工作职责(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1 .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制定本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确定本系统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2 .组织实施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中卫生健康系统承担的监测任务。3 .建立健全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和程序,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样本采集、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收集中,做好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4 .及时下拨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经费,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
11、经费的使用,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积极向县政府财政局争取经费支持。5 .加强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查制度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档案管理制度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定期报告制度,按照附件2要求,在溯源平台中报告相关数据。6 .组织开展本系统各监测机构的业务培训、督导和指导。7 .及时组织核实、上报各监测机构报回的食品安全隐患。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属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食品溯源调查。涉及跨辖区的事件,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卫
12、生健康行政局,事件的主体调查由事发地所在县(区)为主,病例流调等由就诊医院所在(县)区配合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移交事发地的县(区),事发地所在县(区)完成最终调查报告和事件信息上报。8 .及时接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并在接到通报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交予县疾控中心。9 .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做好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数据质量。10 .组织实施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工作。11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1 .会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2 .组织实施本
13、局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3 .协助监测人员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4 .组织开展本系统各监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5 .按时向卫生健康行政局报送本局的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6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数据质量。7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三)监测机构卫生健康系统各监测机构职责见方案第一至三部分,其余监测机构职责见本局相关要求。七、质量控制(一)严格执行国家、省质量管理方案和要求。(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做好本辖区监测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三)承担监
14、测任务的相关部门,应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机构进行培训,监测机构应组织机构内部监测工作技术培训。(四)各监测机构应将监测工作纳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合接受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五)承担检测任务的各检测机构,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食品)。尚未通过的机构,需参加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与承担检测任务对应领域的室间比对(质控考核、测量审核、实验室间比对、结果验证)等确认其能力。(六)所有未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检验机构均需对检测方法予以确认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七)各监测机构应配合和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参比实验室
15、和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组织实施的质控考核、检查督导、规范性评价等各项质量管理工作。附件:1.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表2.2023年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局上报内容及时限附件1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表发现时间发现人发现途径 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和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食源性疾病监测口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与调查口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简要情况及风险研判意见已采取措施和下T工作建议(如撰写已采取措施,请注明通知的单位、人员和时间)备注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告人:报告单位:(单位盖章)报告时间:年月B附件22023年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局上报的内容及时限内容报告时间责任报告单位工作管理指导年报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哨点医院培训年报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哨点医院总结季度报、年报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简报月报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方案年报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食源性疾病季度市卫健委、县(区)卫体暴发事件报告表报局食源性疾病监测第一章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