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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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2、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3、,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
4、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二)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自制以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等高风险食品;(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食品摊贩应当先行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的经营区域(经营地点、摊位),再申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第十一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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